后来,赵先生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仲裁庭委托保险公估机构对涉案车辆损失进行了公估鉴定,结论为:被保险车辆损失金额为7.38万元。赵先生又为此支付拆验费8000元。双方对《公估报告书》均无异议。但保险公司又提出了“公估报告包含了零配件价款的增值税部分,应予扣除”、“拆验费不属于赔付范围”、“没有修车发票不能赔付”等理由。保险公司还以“被保险车辆未在约定区域内行驶”为由主张增加免赔率10%。
那么,保险公司的这些看似合理的拒赔理由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记者采访了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聂云东。
事故中被保险车辆无责任的,保险公司不该拒赔
“在保险人的各种拒赔理由中,确实存在一些看似有道理,实则不合法的‘理由’,需要消费者警惕。”聂云东指出,比如事故中被保险车辆无责任的,保险公司拒赔是不合法的。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只有在“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者“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才“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与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被保险人向谁请求赔偿依法享有选择权。按照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保险公司考虑到代位求偿耗时费力,就想把这个包袱推给被保险人。当然,实践中保险公司为了减少麻烦、节省成本,动员被保险人先向第三者索赔也不是不行,但你必须诚心诚意地与客户沟通,并给予必要的协助,而不能理直气壮地拒绝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