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车发票”与“保险金”不是一回事
很多人认为,被保险人不提交修车发票的,保险公司可以不支付保险金。对此,聂云东表示,这些人混淆了保险金和修车费的概念,保险金是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赔偿的金额,产险赔付的实质,是将“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换算成货币进行填补,是所有权内容的转换,所有权本身没有发生变更。保险法、保险合同规定的都是赔偿“保险金”,而不是“修车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自己获赔的保险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保险人负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不享有支配保险金的权利。车是修还是不修,什么时候修,在哪儿修,修到什么程度,完全是投保人自己的权利。此外,以上案例中保险公估机构对涉案车辆损失进行的公估鉴定一经仲裁庭(法庭)审查确认,就是被保险人取得赔偿的“合法根据”。
车辆未在约定的使用区域内行驶不是免赔理由
聂云东认为,“使用区域”和“行驶区域”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行驶区域”是对投保人行为的限制性规定,在特约条款中规定行驶区域是对合同条款的修改和补充,目的是规范被保险人行为,限制或者缩小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如果投保人明示同意了该特别约定,那么超出该区域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以依约定增加相应的免赔率。而“使用区域”则是对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标的状态的客观性叙述。在保险标的转让致使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可能会影响到保费费率,但不应当成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多数保险合同中特别标示了“使用区域”,目的只是为了规避“不得异地揽保”的行业规约,但不能约束被保险人的行为。
文中案例中保险公司故意混淆“使用区域”和“行驶区域”的概念,将“保险车辆长期在某地使用”的客观性叙述,偷换为“行驶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再以赵先生“未在规定的区域内行驶”为由主张增加免赔率10%,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