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3月1日施行 打破九龙治水困局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5-01-16 08:13:45 责任编辑:郭凯

    河北省率先立法打破国土保护和治理“九龙治水”困局

    政府及负责人相关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河北新闻网记者刘常俭)1月12日,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据悉,此类立法在全国尚属首次。

    “条例有利于解决我省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资源约束不断加剧、国土开发强度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匹配等问题,从而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和绿色崛起。”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说,条例对国土保护和治理作出全面制度性规定,涵盖了国土保护和治理工作的主要方面。同时,设置专项规定一章,对山水林田湖草海等各个要素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和主要矛盾作出规范。

    多年来,由于缺乏综合性的法律法规,一些部门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规划与布局,导致国土保护和治理“治而不愈”。为打破这一“九龙治水”的困局,条例强化了政府的主导作用,规定,国土保护和治理应当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联动、公众参与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国土保护和治理负责,建立统一协调、上下结合、相互衔接、责任明确、统筹治理的监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土保护和治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资源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应当将国土保护和治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应当由政府承担的国土保护和治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为避免重蹈“一边投巨资、下大力搞治理,一边无序开发、搞破坏”的老路,条例特别强调源头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制度,建立国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应当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重大项目建设、园区规划应当与国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制度,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资源环境监测体系,对国土资源环境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关于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保护和治理工作的完成情况纳入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范围,及时检查国土保护和治理规划的完成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国土保护和治理工作;应当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将自然资源资产纳入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范围。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保护和治理不良记录制度,将有严重破坏国土资源环境等行为的单位和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不得参与本省国土资源环境的开发、利用。

    此外,条例法律责任部分更具刚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加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法律责任,设置了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的组织处理措施。另一方面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比照上位法,提高罚款下限或者直接取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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