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5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2号公告公布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编制规划
第三章 共同保护
第四章 综合治理
第五章 专项规定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治理国土资源环境,恢复提升国土生态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国土资源环境进行保护、治理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土,即国土资源环境,是指本行政区域管辖的山水林田湖草海等资源及其环境。
第三条 国土保护和治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源头管控、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土保护和治理应当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联动、公众参与的机制。
【责任编辑:王春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