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是小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联合采访组在位于石家庄市青园街上的东岗怡园小区看到,该小区虽配有消火栓箱,但均被物业公司用钉子封死,还有个别消火栓箱内空空荡荡,消防水带、消防水枪均不知去向。该小区物业公司副总经理王勇解释说:“因为消防设备丢失破坏情况比较严重,为了防止水枪、消防水带再次被盗,所以将消火栓箱封死。我们小区内设置的消火栓箱都是玻璃门,遇到火灾砸开玻璃门取出消防器材即可。”王勇还表示,物业公司将尽快补齐丢失的消防设备。
据石家庄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队宣传科科长郑孟生介绍,物业公司将消防栓箱封死的做法违反了《消防法》,此举虽是为了防止消防设施被破坏,但并不可取。《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也就是说,物业公司是小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消防部门会定期去小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物业公司进行整改。
联合采访组在采访中发现,大部分物业公司能够履行职责,维护消防设施,定期排查安全隐患,但确实也有部分物业公司存在“不作为”的情况。比如廊坊三河市燕郊大唐公寓消防水池长期无水,就是因为物业公司以消防水池渗水等待开发商修理为由推卸责任造成的。联合采访组从三河市消防大队了解到,2012年燕郊大唐公寓落成后通过了消防验收,其小区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应由物业公司负责。
据三河市消防大队有关人士介绍,针对燕郊大唐公寓存在的问题,他们已责令物业公司限期整改,如果短期内整改仍没有效果,将根据《消防法》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