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
通知指出,临时救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发放临时救助金。各地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对因智力障碍、年老等原因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账户信息的,以及开展紧急救助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临时救助标准参照当地城镇低保标准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对特殊困难家庭可相应提高救助标准。
所有乡镇设立统一申请受理窗口
通知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确保今年3月底前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3月底前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原有服务场所,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
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同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的日常排查,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积极主动发现受理。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先行救助。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要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