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法方面,进一步加强协调与联动
建立京津冀三地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对区域内行政执法形势和现状进行通报,实现执法信息的互通共享,对涉及另外两地的行政管理信息、行政审批或采取强制措施的重大行政行为,应及时向相关地区进行通报,征求意见。对行政执法矛盾比较突出的部门必要时可成立专门的行政执法协调机构,比如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由于涉及市场准入、市场管理、商标、反不正当竞争和企业信用评估与监管等市场经济培育与发展的诸多事项,可以通过设立工商管理协调机构提高工商管理事务协调的效率;环境保护管理方面,为促进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的调控与共治,可设立环境保护执法协调机构,在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协作。
加强执法的协调与联动。相互承认执法结果,行政处罚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避免重复检查和处罚;建立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如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对正在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不具有管辖权或处理权时,应移送区域内其他地区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区域内的联合执法,对跨区域的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效果,进一步改善京津冀地区的投资与经营环境。完善区域内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制度、市场主体对行政执法部门评价制度,完善区域内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制度,维护区域内的市场经济秩序。
在司法方面,进一步提高协作水平
为保障京津冀地区有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努力克服司法地方化带来的影响,京津冀地区各级司法机关之间应进一步加强司法协作,扩大司法协作范围,丰富司法协作方式,提高司法协作水平。
要进一步完善协调沟通机制、司法联动机制,建立京津冀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在司法文书送达、案件调查取证、案件执行、法律服务、信息共享等方面强化协助与合作,努力实现区域内司法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