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邢台电(燕赵都市报记者张会武 通讯员王宏屹)2015年2月2日,邢台交警在集中统一行动中查获一酒后驾驶的驾驶人郭某某,执勤民警在对其进行处罚时,发现郭某某是“二次酒驾”。
2月2日19时28分许,邢台交警四大队六中队负责人李建林带队在邢台市东环路与中兴东大街交叉口开展集中行动时,查获一男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35毫克/100毫升,而该男子当时无法提供驾驶证,执勤民警迅速通过“六合一”交管综合平台进行查询,发现其驾驶证仍在暂扣期间,原因是其在2014年12月5日晚因酒后驾驶被查处,驾驶证还在暂扣期间,郭某某第一次被处罚后一直未接受处理,距这次被查不到2个月。
郭某某涉嫌二次酒驾和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两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当驾驶人郭某某听到民警告知要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吊销驾驶证、罚款1000元的处罚时,随口冒出一句“真倒霉”。在邢台市第二看守所门前,民警告诫他饮酒驾车的危害性,禁止酒后驾车不是为了让你们寻找空隙逃避法律制裁,而是希望你们认真领悟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真正从内心了解查处酒驾的必要性后,驾驶人郭某某认同了民警的说法,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悔恨不已,表示自己以后远离并告别饮酒驾车这一陋习,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办案交警告诉燕赵都市报记者,这是邢台交警拘留的首例“二次酒驾”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随着酒驾整治风暴的持续深入,许多驾驶员都自觉做到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特别是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实施,“醉驾入刑”大大震慑了那些心存侥幸的“酒君子”们。但总有那么一批人酒瘾难戒,在被查处酒驾后依然顶风而上,导致二次酒驾现象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