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 开学后1个月内办转学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5-02-07 10:27:29 责任编辑:张昭

    燕赵都市报记者 李会嫔

    转学

    转学时间原则上为新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办理。九年级第二学期学生、高中一年级第一学期学生和高中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休学

    休学、复学业务在每月的第一个周三办理。学生单次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九年级第二学期和高三第二学期的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2月3日,石家庄市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发出通知,为进一步严肃学籍管理,加快石家庄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精神,石家庄市教育局发布学籍管理新规。

    转学时间为新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

    转学时间原则上为新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办理,如无特殊情况,其他时间不再办理转学业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随意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转学: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省辖市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

    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现役军人(含武警)、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等原因,而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转入被投靠亲属所在地学校。

    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市域范围内,可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

    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

    普通高中阶段,因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者,或者其它需要转移学籍的学生,应准予转学。学生转学一般应转入同等级学校,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

    九年级第二学期学生、高中一年级第一学期学生和高中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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