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欲“摸家底” 公众关切三热点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5-04-01 09:42:11 责任编辑:赵耀光

不动产欲“摸家底” 公众关切三热点

新华社发

    “使用期限”到底指什么

    最近,有率先拿到不动产权证书的市民发现,证书上明确写着“使用期限”一栏,很多市民因此紧张起来。

    难道使用期满后就失去了房屋所有权?

    记者将不动产权证书和房产证比较后发现:不动产权证书的内页规定了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使用期限等。而房产证的内页内容则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等。

    专家介绍,房产证对房屋使用期限采取了规避的态度,而不动产权证书则对使用期限进行了明确,同时对取得价格(以万元/平方米为单位)进行了登记。

    “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使用期限’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使用权有期限,所有权无期限,两权分离。”国土资源部负责人解释说,公众对不动产登记问题存在一些误解,不动产登记完全是依法依规进行。

    有人评价,不动产权证书中规定的“使用期限”直接与公民利益相关,此次《细则》征求意见,是否可以考虑做出相应的明确回应,让交易透明化、明确化。

    “原来房产证上只写取得房产证的时间,并没有写房子的使用期限,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使用期限有利于房子二次交易。”西安科威国际不动产总经理程宾分析,“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有些客户不愿意买到房龄时间较长的房子,尤其是对于房龄超过二十年的,客户往往会犹豫,不少客户虽然看了房产证,可是上面没有房屋产权的使用期限,还要到房管部门去查询,非常麻烦。”

    然而,要想打消公众的疑惑,还需靠法律手段。

    据了解,1990年5月19日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当时的法规并没有过多涉及“70年后怎么办”的问题。20多年过去了,用法律手段解决好这个问题已经越来越迫切。

    有人认为,虽然《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并没有明确续期“路线图”。“自动”是否意味着“无偿”?这一问题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这也是公众对“使用期限”问题穷追不舍的重要原因。

    “不动产登记是和《物权法》一体的,《物权法》明确了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至于怎么续期还需要讨论。”国土资源部一名负责人表示。

    针对这一问题,《细则》尚没有给出更为明确的答案。

    有评论人士指出,面对不动产统一登记而凸显出来的商品房土地70年使用权问题,如何通过吸纳社会各界的建议,依法明确土地“使用期限”及到期后的续期操作步骤,用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加以明确,是打消公众疑虑、回应社会关切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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