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试行公办高中自主招生不超学校招生总数10%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5-04-15 06:51:09  责任编辑:李莎

    进入普高学校的学生均须参加中考

    凡在我省录取进入普通高中学校学习的学生均须参加中考。考生应根据当地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和相关标准,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学习潜质等因素,填报适合自己的学习志愿,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和老师等,不得干涉考生填报志愿,更不能强迫学生填报指定志愿。

    不得以保证金押金形式收取与录取有关的费用

    所有普通高中学校都要依据学生填报的中考志愿和中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录取。公办高中实行统一录取,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制定录取标准和办法,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录取。试行自主招生的公办高中按照批准的试点方案进行招生。民办高中可以与公办高中一样通过“生源地”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进行统一录取,也可依据学生志愿、中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自主录取,但自主录取应安排在“生源地”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并履行录取手续,其录取最低控制标准由“生源地”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对于自行录取“生源地”地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或没有中考成绩的考生,一律不能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任何学校都不得以入学保证金或押金等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有关的费用。

    违规招收的学生不予建立学籍

    违反规定组织招生考试。凡以摸底、竞赛、测试、冬(夏)令营等方式将初中学生集中起来进行笔试答题活动并与升学挂钩的,均视为变相组织招生考试,一经查实,对活动组织者和违规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公办高中参与民办高中招生或民办高中以公办高中名义招生的,要对涉事公办高中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省级示范性高中违规者,省教育厅将给予其黄牌警告直至撤销省级示范性高中称号。涉及民办高中的,将认定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直至停止招生。对违反本规定招收的学生,不予建立学籍,并由违规招生学校及时予以清退,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由于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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