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通讯员杜会括 河北日报、河北新闻网记者原付川)近日,经邢台市桥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市桥东区法院对一起大气污染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下称建滔公司)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245万元,张剑甫等4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刑罚。该案件为邢台市今年首起宣判的大气污染案。
公安机关立案后,该市检察院还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协调环保、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涉案公司的同步整改治理。目前,建滔公司投资1.8亿元进行的环保设施改造,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重新投入使用。
据介绍,建滔公司是港商独资企业,在邢台具有较大影响力。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3月初,建滔公司发现其二期生化处理站的生化池出现活性污泥死亡的现象,后来情况日益严重,至3月底该处理站已不能达标处理蒸氨废水。同时,将未达标处理的蒸氨废水用于熄焦塔补水,导致蒸氨废水中的有毒物质挥发酚被直接排入大气,严重污染环境。经检测,挥发酚超出国家规定标准137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