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公司欠货款 没签合同在哪儿起诉

来源:燕赵晚报 2015-04-23 14:37:27 责任编辑:赵耀光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开发区孙先生咨询:我公司多年来与湖北一家公司有业务往来。由于是熟人介绍,双方从未签过合同,一般是对方给我们传真过来一种特殊精密零件草样及需求数量,我们按要求制定好一批精密零件后,对方来人验货、提货。每提走一批货,对方工作人员会在我方出库单上签字确认。在对方人手紧缺的时候,有时也会让我方派人将零件送往其湖北公司驻地,该公司给我方出具入库单凭证。之后,我方再将出库单或入库单传真至该公司,该公司每隔两个月会给我们结算一次。然而最近有半年了,该公司一直未给我公司打款,拖欠货款总额已达200万元,我公司已计划提起诉讼。现在我想了解的是,由于我们双方未签过合同,也未书面约定过发生争议后管辖事宜,那么,我公司该在哪儿起诉呢?

    法律帮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到本案,被告为湖北那家公司,故湖北那家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此外,“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由于孙先生的公司与湖北那家公司未签订过合同,双方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且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那么接受货币的一方即孙先生的公司所在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那么,孙先生的公司所在地的法院也有管辖权。故孙先生可依据对己方诉讼有利的原则,选择确定诉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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