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晚报讯(记者赵晓华)记者昨日从河北省人社厅获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河北省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了统一调整,新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次调整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具体调整标准为: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60元,二级伤残240元,三级伤残220元,四级伤残20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调整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6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调整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