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河北新闻网记者王巍)邯郸市民孙国玺因贪图小便宜,将自己一张长期不用的银行卡以50元人民币在网上卖给他人。后因他卖出的银行卡涉及多起诈骗案,给他造成了不良信用记录,当地商业银行已将他列入了黑名单。这类事情如今在我们身边屡见不鲜,本报记者近来也不时接到读者来电来函咨询。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有关人士日前通过本报发出提醒,闲置的银行卡一定要去银行办理销卡,不要用来买卖,以防因小失大,不仅违法违规,还会损害自己的个人信用记录。
据记者调查,目前网上买卖银行卡的方式一般为通过网上商城、商品交易平台、博客等发布相关“广告”信息。不管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买卖,这些行为都属于违法违规。一是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银行卡业务制度。该“办法”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二是买卖银行卡的过程中可能伴随着非法持有大量银行卡、买卖居民身份证等违法行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买卖居民身份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