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建厅公布《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退出管理规范操作指导细则(试行)》
河北新闻网5月19日讯(通讯员周珊 记者侯猛)为进一步规范住房保障行政行为,促进各地保障性住房分配、退出管理工作规范运行,今天,河北省住建厅公布了《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退出管理规范操作指导细则(试行)》,该细则对于保障房退出机制要求进行了细化。其中规定,轮候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承租、承购所分配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退出管理规范操作指导细则(试行)》指出,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轮候对象分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三类。在优先保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础上,应确定一定比例的房源,专门面向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分配。轮候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轮候期限内未分配到保障性住房、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重新轮候。
《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退出管理规范操作指导细则(试行)》明确,新建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应在项目竣工前着手实施,以提高保障性住房使用效率。当轮候人数小于或等于可供房源数量时,直接进入“确定房号”程序;当轮候人数大于可供房源数量时,入围家庭通过综合评分、随机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再按顺序选定或抽取房号。对存在因老、伤、病、残等原因导致家庭成员行动不便的家庭,有低楼层需求的,应给予适当照顾。房屋一经确定,承租人不得擅自调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