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保障性住房配售,河北省各地在房源供应量充足的前提下,应按照“保租控售”原则,制定出售计划。在房源配租、配售过程中未按规定参加抽签或未签订租赁、购房合同,或在房源配租过程中未选到合适房源的入围申请人,视为主动放弃,所剩房源可依次补选、依次类推,分完为止,或列入下一批次分配房源。
《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退出管理规范操作指导细则(试行)》同时规定了应腾退所承租、承购保障性住房的情形,包括无正当理由闲置保障性住房6个月以上;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房屋毁损;利用保障性住房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法律、法规、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同样,承租人、未取得所购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承购人因家庭人口、住房、经济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停止发放其住房租金补贴或收回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未取得所购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承购人主动提出申请退出住房保障的,填写退出申请表,说明退房缘由。应退出而未主动提出申请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下达腾退通知书,告知其腾退缘由和腾退期限(一般为3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