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进“目录”不得擅自收费
收费目录清单和收费公示制度是指,建立收费单位目录清单和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制度。价格、财政部门要编制本级所属的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目录清单,凡进入这一目录的,方可申领财政票据并实施收费;未进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目录的,不得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各级价格、财政部门每年要对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展规范清理,编制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清单和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作为合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依据。此外,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将上述三项清单在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布,并根据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强化收费行为的社会监督。
完善收费政策评估制度是指,各地要抓紧构建包括自评估和第三方评估在内的多元化收费政策评估制度,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
经营性公路也要有收费目录
《通知》特别指出,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经营性公路收费单位及公立医疗机构也要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建立收费台账和收费报告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编制上述机构的收费目录清单,做好公示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收费单位收费行为的监管,对在目录清单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以及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票据使用不规范等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加查处;对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规单位,予以公开通报。
【责任编辑: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