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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晋警方侦办的首例污染环境案成功宣判

来源:  2015-06-05 23:11:56  责任编辑:冀晓航

    河北新闻网讯(通讯员郑相来)近日,宁晋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宣判首例污染环境案,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规定在自家院中非法进行电镀加工,私设暗管,利用渗井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12月17日19时许,宁晋县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大队在工作中发现,在宁晋县纪昌庄乡纪昌庄村有一非法镀锌窝点,大队和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展开调查。经查,该镀锌厂系周某(宁晋县纪昌庄乡纪昌庄村人)于2014年6月份开始非法电镀,通过镀锌工艺加工“悬挂拉杆”,电镀过程中利用具有腐蚀性的盐酸进行酸洗,将含有酸性的废水和其他电镀废水直接排到车间内的渗井中。后经邢台市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电镀厂所排电镀废水中PH值为1.58,总锌含量为262mg/L,已超出国家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宁晋县公安局经过审查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周某已于2014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依法移送起诉至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近日,宁晋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规定在自家院中非法进行电镀加工,私设暗管,利用渗井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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