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
(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网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网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信息档案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网,包括城市地下管线和综合管廊。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综合管廊,是指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建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的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城市地下管网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动态监管、安全运行、落实责任的原则。
城市地下管网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