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5-06-10 08:45:49 责任编辑:侯猛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权属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测量资料、移交有关档案,以及移交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履行维护职责,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较大的镇规划区内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信息档案管理适用本条例。其他建制镇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军用地下管线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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