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
(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综合利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逐步建立秸秆收集储运利用体系。
第三条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划引领、政策扶持,综合施策、疏堵结合,源头防控、以用促禁,试点示范、全面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是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农业、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并建立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作协调机制,综合运用行政、法治、经济、科技等手段,着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发展和改革、农业、财政、环境保护、科技、公安、交通等部门参加的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统筹协调,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
【责任编辑:冀晓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