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纳入飞行检查范围,并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飞行检查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针对行政相对人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具有突击性、独立性、高效性等特点。办法实施后,将有利于提升监管能力,规范行业有序发展,保障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维护公众健康。
办法规定了通过投诉举报、检验、不良反应监测发现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等七种情形,可以启动飞行检查。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联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飞行检查。
此外,对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办法还明确,有泄露飞行检查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出具虚假检查(检验)报告等情形的,将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王思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