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
7月9日,本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威县人民法院和清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三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利用地下渗井排污等,三名被告人均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
2014年2月,被告人陈会涛租赁邢台经济开发区东汪镇赵麻村一厂房,利用自制铁锅等工具,对含镍废物进行加工,以提炼氟化氢铵。陈会涛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导致当地环境及周边农作物遭受严重污染和损失。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危险废物10吨,提炼成品4.5吨。
经抽样检测,危险废物镍含量为13003mg/L(限检出0.05mg/L),超出国家标准26万余倍;地下水氟化物含量4.67mg/L(限检出0.02mg/L),超出国家标准230余倍。案发后,陈会涛赔偿当地部分村民财产损失5.13万元。
经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陈会涛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其变卖设备所得款项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3年11月,被告人郭书成在无资质的情况下,接手浙江普洛得邦化工有限公司危废处理业务。经其同意,两辆货车67.08吨化工废物被丢弃在威县境内。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批化工废弃物系危险废物。
经威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郭书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14年4月至6月,被告人杨权伟在没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清河县王官庄一村家中生产弹簧。杨权伟使用盐酸为弹簧镀锌,镀锌后产生的废液,通过埋于地下的塑料暗管直接排放到其院中的地下渗井中。地下渗井未做任何防渗措施,镀锌工艺废液直接渗入地下。
经清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杨权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截至目前,本市两级法院共审理污染环境犯罪一审案件15件,涉及被告人29名,结案14件,涉及被告人28名。
(记者田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