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年大货车连续违法行驶89次 电子眼未拍清驾驶人怎么罚

来源:燕赵晚报  2015-07-18 10:54:00  责任编辑:孙明霞

    ■邯郸辖区内的“技术监控设施”将全部更新为高清摄像装置,违法车辆和驾驶人均可清晰记录在案。本报记者 王彬 摄

    燕赵晚报讯(记者王彬)近日,邯郸市永年县一起由“电子警察”引发的行政诉讼官司受到关注。一辆大货车4个月内连续违法行驶89次,电子监控设备虽然全部记录在案,但未能抓拍到司机的面容。大货车的管理者以无法确定驾驶人真实身份为由,提出“不予扣分,只能罚款”的处罚要求,在遭到拒绝后将公安交管部门告上法庭。

    高先生是邢台县程鸿车队“冀EF6602”大货车的管理者,平时雇佣了数位司机在邢台、邯郸两地从事货物运输。自2014年9月16日至今年1月23日,这辆大货车多次在永年县中华大街与弘济路交叉口违反“大货车禁行”和“限速行驶”,电子监控违法记录累计89次。

    2月4日,高先生为了审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前往永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接受处罚。民警通过查阅“冀EF6602”车辆电子抓拍违法记录,决定给予高先生“罚款8900元并记270分”的处罚。高先生认为,电子监控当时虽然拍下了车辆牌照号,但车内驾驶人员长什么模样难以辨认。交警大队在没有确认违法司机真实身份的情况下,不能强行给他的驾驶证记分,并提出“不予扣分,只能罚款”的处罚要求。但是,交警大队则坚持“先扣分,再罚款”。无奈之下,高先生所在的车队一纸诉状将交警大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

    《河北省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暂行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过调查不能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告知接受处理人填写相关情况说明书,并收集各类陈述、申报、证明资料,经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进行处罚。

    交警大队辩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原告既未出示驾驶证,也未提交书面陈述,并不接受调查核实,直接让民警给予机动车管理人不记分处理不符合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律,所以他们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先生拒绝提供驾驶证,交警大队仅凭“电子违法记录”无法作出处罚决定,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高先生表示不服,目前已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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