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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88名“老赖”被移送公安机关 5起典型案件被通报

来源:邢台日报  2015-07-31 13:38:51  责任编辑:李莎

    邢台日报7月30日讯(记者赵羽)记者29日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上半年,在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中,全市两级法院主动商请公安、工商、车管、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2669案3159次;对已查到被执行人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1287案1316次,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金额6983.9万元。期间,256名“老赖”被依法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库。全市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被执行人351案382人,法院自行采取拘留措施87案90人。共有78案88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被移交公安机关。

    发布会还通报了5起典型案件。

    李月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原告杨柳飞、李若溪因赔偿金分配纠纷,向沙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2013年12月2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李月兴、周才友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返还杨柳飞、李若溪749802.5元。

    判决生效后,二被执行人未按法院判决内容履行相关义务,致使申请人迟迟拿不到本应属于自己的赔偿款。案件遂进入执行程序。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领取的赔偿金藏匿,并逃避执行。沙河市人民法院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4月28日李月兴被抓获归案。同年12月,沙河市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月兴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沙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沙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月兴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刘凤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1年4月14日,刘凤军的司机驾驶货车与郭敏子的丈夫王印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印刚死亡。案件经隆尧法院、市中级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判决刘凤军需在原有基础上再赔偿申请人郭敏子等5位申请人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30985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刘凤军未按生效判决及时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经查,被执行人所在的山东临沂小朱夏村因拆迁改造,已不存在,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住址。由于其人员流动频繁,执行人员遂向公安机关提请查询刘凤军下落。最终,被执行人刘凤军在宁晋县一宾馆住宿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控制。执行人员接到通知后,连夜赶赴宁晋,将刘凤军带回执行法院,刘凤军同意积极履行判决义务,答应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一方12万元并承担其实际费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很快履行了义务,该案成功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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