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生态环境领域失、渎职犯罪查处力度增大
去年5月,晋州市检察院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发现两起事件:两名犯罪嫌疑人驾驶罐车在石家庄双鸽食品厂南侧二干渠附近一渗坑内排放强酸腐蚀性液体11.47吨;几天后,又有一名犯罪嫌疑人驾驶罐车在石家庄潇洒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一渗坑内排放强酸腐蚀性液体14.34吨。
经晋州市环保部门初步检验,两起案件排放的液体均属强酸腐蚀性液体,由于检测结果未经省级环保部门认证,环保部门就没有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晋州市检察院认为,既然县级环保部门的初步检测结果已做出,根据相关规定就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不然将会造成重要证据灭失,于是向环保部门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环保局于当日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该案件中,检察机关发挥主观能动性,依法行使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职能。今后,检察机关的这种职能将会更加充分地发挥出来,成为环保的一股重要力量。这是由于今年5月,省检察院成立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专职处理生态环境保护案件。
“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能主要有开展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职务犯罪的侦查和预防工作,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的侦查(决定)逮捕、起诉和相关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开展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以及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监督工作等。”省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兼干部处处长纪志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