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通讯员赵秀芳)近日,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的《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15年3月,任某某在明知摩托车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以1000元的价格从于某某处(已起诉)购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3515元。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院在审查逮捕该起摩托车被盗案时发现矿区公安分局已对收赃人任某某立案侦查。石家庄市井陉矿区院随即调取了任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购买摩托车是为了自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的《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该解释第一款规定的标准起点为3000元,涉案摩托车价值为3515元,且任某某购买摩托车系自用,符合上述可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石家庄市井陉矿区院认为,任某某的掩饰隐瞒行为可不做犯罪处理。目前公安分局已对该案做出撤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