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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沧州市降低职工生育保险费率

来源:沧州日报  2015-09-21 13:49:17  责任编辑:赵耀光

    同时简化生育备案办理程序

    自10月1日起,沧州市降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由职工工资总额的0.4%降为0.3%,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由职工工资总额的0.8%降为0.5%。同时,还简化了生育备案办理程序。

    生育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其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按照规定,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都应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按照规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这次调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由职工工资总额的0.4%降为0.3%。按最低缴费基数(省社平工资46239元)计算,以前,一个职工每年至少要缴纳生育保险费184.95元。降低后,只需缴纳138.71元,每人每年少缴纳46.24元。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由职工工资总额的0.8%降为0.5%,也按最低缴费基数计算,每年每人可少缴138.72元。

    据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参保职工,仅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其他用人单位参保职工,除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外,还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不过,实际缴纳生育保险费不足10个月的,生育保险基金只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为方便参保职工,简化办事程序,从10月1日起,市社保局调整简化生育备案办事程序。以前,参保女职工生育须在怀孕6个月内,向用人单位提交结婚证、妊娠诊断证明等材料,由用人单位填报《沧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并持以上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选择生育的定点医疗机构。下月起,参保女职工本人填写生育备案表后,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查盖章后,即可持生育备案表、生育登记卡(准生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分娩住院手续。(记者韩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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