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可达20万元

来源:燕赵晚报  2015-10-15 13:50:45  责任编辑:赵耀光

    石市出台意见促进就业创业 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

    石市将把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将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毕业2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做好新形势下稳定就业和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工作。

    石市将建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

    石市支持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将研究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为创业投资提供融资服务。同时,石市将把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建立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提高担保基金代偿能力。除国家产业政策不予支持的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持《就业创业证》(含《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完全失去土地和就地转移的创业农民,以及持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在石市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以及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均可享受石市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将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毕业2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

    放宽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

    石市还将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按照“合情合理、合规合法、阳光透明”原则,针对小型微型企业成长发展需求和面临的困难,抓紧研究制定全市小型微型企业降费工作方案,在市、县两级同时推进。石市还将编制小型微型企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清单,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及行业协会、学会、商会涉企收费,最大限度为小型微型企业减轻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推行“零收费”。

    鼓励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石市将进一步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力度。石市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招用1名高校毕业生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同时可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吸纳就业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审批期限截至2017年底。

    石市还鼓励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将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助、初次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条件中的毕业年限,调整为毕业5年内。

    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提高到每人2000元

    石市还将健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数据库,发挥基层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作用,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就业见习等服务。石市将停止执行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政策,将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范围扩展到所在家庭正在享受城乡低保、本人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本人系残疾或烈士子女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标准提高至每人2000元。石市还将继续创新就业创业服务方式,精心组织专项服务活动,有效采取网上服务措施,实现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岗位对接、政策享受、就业援助全程网络化、便利化。并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共同分担,政府分担部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与留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适当提高政府给予的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

    公益性岗位予以“4050”人员托底安置

    对“4050”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就业转失业后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刑满释放人员,石市通过政策扶持、培训服务等措施,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石市还将进一步加大援助工作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将失业保险费率暂降至2%

    石市将进一步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将失业保险费率暂降至2%,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

    同时, 石市还将开展专项就业帮扶活动,对企业新招用我省实施化解过剩产能“6643”工程及石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涉及企业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招用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再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记者 冯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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