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韩立飞)日前,河北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在2015年底前,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意见》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和条件,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列为重点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群众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到2017年底前,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经济较发达的地方,可适度扩大参保参合资助范围,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参合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予以安排,省、设区市财政对经济困难的地方予以补助。
对因患慢性疾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要给予门诊救助。对卫生计生部门已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对其中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花费较大的,可在最高限额内适当提高门诊救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