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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启动 被撞伤可申请救助金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5-10-30 10:24:12 责任编辑:李莎

    燕赵都市报记者白云

    10月29日,河北省交管局对外发布,备受关注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终于运行了。这道旨在为交通事故中得不到及时救治的受害人提供的经济保障,历经多年推动,已累积资金6亿元。从2014年10月至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已悄然执行一年,全省有77名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了基金的垫付救助。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6个常识

    1、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及使用

    顾名思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用于救助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基金。早在救助基金制度出台之初,五部委56号令第二条规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关于可享受该救助基金的受害人,五部委56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按照上述规定,救助基金只限于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在救助范围。

    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五部委56号令规定,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日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因特殊情况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需救助基金垫付的,医疗机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如何运转

    根据规定,省公安厅是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筹集、垫付、追偿情况,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依法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省公安厅交管局是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机构,主要职责:(一)依法筹集救助基金;(二)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三)依法追偿垫付款;(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设区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其同级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承办单位按规定使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追偿垫付费用。

    省财政部门负责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缴纳救助基金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向涉及农业机械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的要求,及时抢救受害人和依法申请使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3、救助基金“抢救费用”使用细解

    既然有了制度的保障,符合条件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申请救助基金,那么什么样的治疗费用都在救助范围吗?

    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五部委56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第三十八条分别规定: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生命体征虽然平稳但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采取必要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丧葬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办理受害人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和火化的基本服务费用。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住院治疗费用、后期疗养等费用不得使用救助基金。

    交通事故救助也不是无限额的救助。根据规定,抢救费用一般指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抢救费用的最高限额不超过5万元。因特殊情况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和抢救费用超过5万元限额需要使用救助基金垫付的,医疗机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丧葬费用垫付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个月总额。

    4、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从哪里来?

    据2014年省交管局公布的交通事故统计数字,每天都有6人因交通事故死亡,12人受伤,如果救助的数字很高,那么救助基金会不会花完,这笔钱来自哪里,后期的受害人会不会面对无钱可申领的情况?

    记者获悉,河北省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来源于7个方面: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的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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