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身没有被砸被撬的痕迹,车内财物却不翼而飞,原来是小偷利用电子干扰器实施盗窃。近日,孟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电子干扰器盗窃的案件,被告人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悉,2014年11月9日,被告人姚某伙同刘某(在逃)利用汽车电子干扰器,盗窃了孟村某幼儿园门口停放的白色汽车内手机一部,现金670元,玉坠两个。案发后,姚某被孟村公安局抓获,所盗物品被公安局扣押后发还失主。
经查,被告人姚某伙同他人利用汽车电子干扰器盗窃他人车内财物达十次,在盐山、东光、泊头等多地实施盗窃,大多瞄准高档私家车,盗得现金、购物卡、手机等物品,十次盗窃财物总价值达48109.8元。(通讯员哈庆原记者代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