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11月27日讯(记者张岩)河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的《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明确提出,机关单位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程序,列入目录的内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必须通过共享平台向有共享需求的机关单位无偿提供。
《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要求,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划,按照集约高效的原则,统筹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平台建设,推进本级和下级机关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具备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上级信息共享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统筹本级共享平台建设。不具备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托上级共享平台,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明确,纳入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管理的政务信息资源,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必须通过共享平台向有共享需求的机关单位无偿提供,并保证准确、完整、及时。不具备通过共享平台提供政务信息资源条件的,应当通过其他方式提供。非因法定事由,机关单位不得拒绝提供政务信息资源。因政务信息资源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产生争议的,由保密部门依法确定。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授权权限,通过共享平台获取并依法使用履行职责需要的政务信息资源。禁止贩卖或者散布获取的共享政务信息资源。
《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安全和保护隐私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制度,制定开放共享标准,推动政务信息资源有序开放共享,为区域协调发展、城镇化和智慧城市建设等提供数据支撑服务。
同时,《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合法利用政务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数据,进行合作开发和综合利用,开发各类便民应用,开展大数据应用示范,实现公共服务的多方数据整合共享、制度对接和协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