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通讯员赵峰)12月31日,宁晋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判处被告人武某(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武某(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据了解,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武某(男)在自己家中经营一电镀厂,通过电镀工艺往机件上镀铬,将镀铬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到车间内的深井中。期间,被告人武某(男)负责联系业务,配置镀铬,冲洗机件,其妻子武某(女)也参与冲洗机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