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日报、河北新闻网记者刘常俭
在今年省两会上,唐山市代表团朱秋华等11名省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呼吁制定《河北省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条例》。“我期待这一议案能尽快变为现实,让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有更有力的法制保障。”朱秋华说。
作为一名省人大代表,朱秋华对民生问题极为关注。她发现,近几年由于城市机动车迅速增加,不仅严重加剧了道路负荷,带来交通堵塞等问题,同时由于停车设施建设与规划滞后,也存在车辆乱停乱放、违章停车等问题。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的实施,北京将有许多非首都功能疏散到我省,机动车停车问题会进一步加剧。
如何在停车设施不足的条件下,对现有的公共停车场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让公共停车场有限的空间发挥最大的效能,朱秋华等认为,制定一部切实管用的相关地方法规刻不容缓。
“当前,在国家立法层面,我国没有针对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朱秋华说,在地方立法层面,青岛市和长春市先后制定了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地方法规,这为我省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和借鉴。
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外地立法经验,朱秋华联合其他10名省人大代表起草了一份关于制定《河北省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条例》的议案,并提交省人代会。
“立法要解决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中存在的以下主要问题。”朱秋华说,一是管理的责任主体不明确。二是管理的科技化程度不高。三是缺乏科学的产业化管理。四是收费标准和管理人员的行为不够规范。
他们建议,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统一领导。停车场实行市、县(市、区)、街道三级管理。省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是公共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公共停车场的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包括立体、地下停车场在内的公共停车场。
关于停车场的建设,他们建议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公共停车场的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非业主所有的开放式场地,由市级市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级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可以设置为公共停车场。
为有效解决停车场资源紧张的问题,朱秋华等在议案中提出,有条件的单位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同时,针对一些停车场不按规定开具发票问题,他们建议,停车场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停车人应拒付停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