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考新规下月实施 注意15大变化

2016-03-29 08:55:09  来源:燕赵晚报 责任编辑:赵耀光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这部关系千万驾驶人切身利益的新法规,交管部门日前进行了权威解读。

学习驾驶证明式样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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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化8

    七类驾照被注销可直接申请考试

    原驾驶证因超期未换证、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原因被注销的,可不经学习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考试。注意是“注销”,不是撤销,也不是吊销。

    具体规定是: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驾驶许可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1、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的;

    2、原机动车驾驶证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的;

    3、原机动车驾驶证由本人申请注销的;

    4、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规定被注销的;

    5、原机动车驾驶证因其他原因被注销的,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6、持有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7、持有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

    变化9

    小型汽车夜考有变化

    小型汽车夜考,可用白天模拟灯光操作的方式代替夜间考试,大中型客货车夜考没有变化。

    变化10

    科目二科目三可同时预约连续考试

    科目一考试合格后,既可以预约科目二考试,也可以预约科目三路考。也就是说,科目一合格后,可以先约考科目三路考,再约考科目二。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和科目三路考,预约成功后连续考试,免去了多次预约、多次往返的麻烦,极大地节省了时间。

    申请人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车辆管理所在60日内不能安排考试的,还可以选择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其他考场预约考试。

    变化11

    允许全国范围内异地补换领驾驶证

    原123号令中,驾驶证补换领和审验业务,应在驾驶证核发地进行。139号令实施后,驾驶证的补领、换领、审验业务可在核发地之外的车管所办理,再也不用从居住地到原核发地往返奔波了。

    变化12

    老年人定期体检年龄放宽10年

    新规实施后,应当每年体检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驾驶人年龄,从60周岁提高到70周岁,70周岁以下的“年轻人”将不用每年体检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变化13

    注销实习期驾驶证再无空子可钻

    原123号令规定,实习期内记满12分将被注销驾驶证,许多驾驶人因此在实习期结束后才去处理交通违法,以避免驾驶证被注销。

    139号令实施后,只要是发生在实习期内的交通违法,不管何时去处理,被记满12分都要被注销。

    变化14

    明确学车时的交通违法责任

    139号令规定:未按照规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未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随车指导人员担责。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过期、没有教练员或随车指导人员、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学车人担责。

    另外,还增加了处罚规定。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2、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

    2、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变化15

    增加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条款

    接受全日制职业驾驶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年龄限制进一步放宽,只要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即可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驾驶证。需要注意的是,全日制职业驾驶教育目前是试点,非试点地区仍执行原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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