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唐山市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
(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唐山市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