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郭春虹)3月21日起,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实施。根据《通知》,存续期限不满1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应立即停售。对部分中短存续期产品占比较高的公司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通知》采取了部分缓冲措施:对保险公司在售的存续时间在1年以上且不满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给予3年的销售过渡期,并要求3年后此类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额度不高于总体限额的50%;对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给予5年的过渡期。此举意在强化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监管力度,守住风险底线。
据了解,中短存续期产品即人们通常所说的“高现金价值产品”,对于为何要将“高现金价值产品”的提法改为“中短存续期产品”,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原有规则中高现金价值产品定义范围相对较窄,主要涵盖实际存续期限在3年期以下(不包括3年期)的产品。同时,“高现金价值产品”的提法不能准确反映此类产品的主要风险点,容易造成错误解读。现金价值高本身不是引发风险的直接原因,但此类产品实际存续期限较短,从而可能给公司带来资产负债错配、现金流不足等风险。
记者电话拨打了部分保险公司的热线电话,其中阳光人寿的工作人员表示,还没接到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但是她给记者查了一下,目前在销的产品都是1年期以上的保险产品。某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总经理表示,此次《通知》的发布利于督促保险回归保障的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