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大力提倡节能减排,电动轿车作为新型环保出行交通工具,因价格低廉备受消费者喜爱。但是,电动轿车也属于机动车辆,消费者必须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方可开车上路。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无证驾驶电动轿车引起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偶然一次机会,石家庄市民陈先生看到了某汽车销售公司出售电动轿车的广告,广告宣称该公司出售的电动轿车无需驾驶人取得驾驶资格执照,只需掌握电动轿车的使用方法,就可上路行驶。随后,陈先生向该公司交了5000元定金,打算购入一辆某品牌电动轿车。2015年11月6日,陈先生在该公司员工刘某的陪同下练习驾驶该电动轿车,当行至石家庄市内某路段交叉口调头时,与同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张女士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女士受伤。
事故发生后,陈先生、刘某分别为张女士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张女士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左侧锁骨骨折,右侧肩胛骨骨折,双侧鼻骨骨折,上牙槽骨折,左侧第3、4肋骨,右侧第2、3、4、5肋骨骨折,双肺挫伤,右胫骨骨折。张女士遂要求陈先生及刘某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2.3万余元。因协商无果,张女士便将二人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对于此次事故的责任,是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认定书,本次事故的原因是因被告陈先生在允许掉头的地方掉头时妨害了正常行驶车辆的通行。而被告陈先生、刘某辩称,其驾驶的车辆与原告并未发生碰撞,原告是因在机动车道行驶,车速过快不慎摔倒,滑至被告陈先生驾驶车辆的车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