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
“对13类落后小煤矿等要尽快依法关闭退出。对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要在1至3年内淘汰。”
与此同时,《煤炭意见》也强调了政策激励的手段。比如“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型企业,培育一批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利用3年时间,力争单一煤炭企业生产规模全部达到300万吨/年以上。”
两大《意见》还都强调要严格执法监督。
《钢铁意见》提出,严格依法处置生产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钢铁企业;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等。
《煤炭意见》也明确了“四个严格”的治理原则,即严格治理不安全生产,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严格限制劣质煤使用。
“《钢铁意见》提出的严格执法监管,是去产能的强有力手段。”有专家表示,仅就环保而言,初步统计,截至2015年底,约20%的钢铁企业环保不达标,其中40%左右的企业由于装备水平比较落后、改造升级难度大、资金紧张,环保达标无望,将面临依法退出。
值得关注的是,《钢铁意见》还提出,要引导钢铁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紧密结合,实施钢铁企业智能制造示范工程,制定钢铁生产全流程“两化融合”解决方案。
“无论钢铁还是煤炭,化解产能过剩,根本手段是市场,做好托底靠政府,成败关键在执行。”有专家这样总结。
用政策破解制约因素
化解过剩产能所带来的企业重组、人员变动等系列问题如何解决,也是社会各界关心的焦点。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表示,政府有一定的政策储备来支持化解过剩产能,地方政府也会比较稳妥地处理职工安置、企业债务和银行贷款问题。
此番出台的两大《意见》,就明确提出一些支持政策。针对企业经营困难的现状,《煤炭意见》提出,金融机构对经营遇到困难但经过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仍能恢复市场竞争力的骨干煤炭企业,要加强金融服务,保持合理融资力度,不搞“一刀切”。
关于税收优惠,《钢铁意见》提出,加快铁矿石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推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等领域。
相比之下,人们最为关心的是去产能后的职工安置问题。
“之所以淘汰落后举步维艰,主要症结是企业退出面临着人、财、物等方面的处置难题,尤以人员安置问题最为棘手。”钢铁业专家陈子琦表示,按照人均粗钢产量300吨/年计算,要化解1亿吨至1.5亿吨产能,约有30万至50万职工需要妥善安置,这远非地方或企业自身力量所能完成的。
对此,《钢铁意见》中提出,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按规定统筹对地方化解过剩产能中的人员分流安置给予奖补,引导地方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
“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煤炭意见》提出,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
《煤炭意见》还提出职工安置的四方面举措:一是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对采取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稳岗补贴。二是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三是企业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等工作。四是通过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方式,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自主创业。
“中央已经拿出一大笔资金作为奖补资金,重点帮助国有企业安置困难职工。”徐绍史日前表示,有中央政府的指导,有各地政府的精心安排,化解过剩产能绝对不会出现第二次下岗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