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金慧丰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26日,为独立核算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铁精粉及收购铁矿石。承德市地税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于2013年4月26日起对滦平县金慧丰矿业有限公司股东李永钢、岳春利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查,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李永钢少缴“转让火斗山项三道沟铁矿”“转让滦平金慧丰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营业税60500元、城建税605元、教育费附加1815元、地方教育附加605元、印花税13600元、个人所得税2246447.33元;岳春利少缴“转让滦平金慧丰矿业有限公司股权”印花税20000元、个人所得税2448408.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追缴李永钢税(费)款合计232.36万元、岳春利税(费)款合计246.84万元,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李永钢罚款金额116.06万元、岳春利罚款金额123.42万元。
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下达后,纳税人拒不缴纳税款且躲避不见,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文书都被退回。承德市地税稽查局于2015年3月19日在《法制日报》第十二版分别对李永钢、岳春利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了《履行纳税义务催告书》,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视为已送达。
截至目前,李永钢缴纳税(费)款共计85.71万元、滞纳金24.29万元、罚款25万元,仍欠缴税(费)款146.65万元及滞纳金、罚款91.06万元。岳春利尚未缴纳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 (马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