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启动“营改增政策宣传周” 解惑8大热点问题

2016-04-23 13:46:56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高薇
4月22日上午,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启动“营改增政策宣传周”,为广大纳税人解疑释惑。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王丽)“对于我们企业来说,营改增后实际税负一年能下降20%左右”,河北建筑科学研究院财务经理贾金宏说,营改增真是一项替纳税人省钱的政策。

    5月1日起,全国范围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现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4月22日上午,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启动“营改增政策宣传周”,为广大纳税人解疑释惑。

    石家庄市国税局局长李军介绍,全面推行营改增,有利于全市财税体制优化和完善,有利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有利于引导生产方式优化和推动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这项改革对于正处于经济转型、结构调整关键阶段的石家庄市而言意义尤为重大。

    据统计,自2013年营改增试点以来,结构性优惠已经惠及4.7万户纳税人。本次营改增行业包括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四大类26个小行业,涉及全市纳税人5.75万户,其中建筑业1.65万户,房地产业0.39万户,金融业0.2万户,生活服务业3.51万户。

    全面实施营改增以后,增值税将覆盖所有的货物和服务行业,原有的营业税企业将增加抵扣,新增不动产将纳入抵扣,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对于市场和企业,特别是对现代服务业、制造业以及房地产业来说,无疑是送来一场“及时雨”。

    为了顺利推进营改增工作,石家庄市国税、地税局建立了协调沟通机制,目前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到位,5月1日起将确保为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或代开增值税发票。

    税务部门还编印了营改增相关政策和征管操作规范汇集、营改增政策、业务和操作指引的宣传资料,组织纳税人学堂开展营改增政策专场辅导,向营改增企业讲解营改增政策、发票使用、纳税申报操作流程等热点、重点知识,同时通过多种方式的宣传确保试点纳税人懂政策、能开票、会申报。

    这些纳税热点问题,你清楚吗?

    宣传周启动仪式后,15户营改增纳税人代表参加了税企座谈会,他们在介绍企业自身经营情况的基础上,谈了自己对营改增政策的理解和认识,并提出了疑虑和问题,期望税务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记者将纳税人关心的问题进行梳理,如果你也有这些疑惑赶快看看吧!

    1

    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如何补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2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如何申请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

    营改增后,个人销售住房的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4

    试点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后纳税申报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5

    试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尚未开具发票,营改增试点后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6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营改增试点后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7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达到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标准,属于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企业范围,但是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会有何种影响?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8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需购置税控专用设备(金税盘或税控盘),是否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答:试点纳税人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和支付的技术维护费用,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并未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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