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改征增值税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销售额如何确定?
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改征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与改征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吗?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改征增值税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改征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试点纳税人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4月30日前的税款在地税缴纳,欠缴的税款由地税部门继续负责征收;所属期为2016年5月1日后的税款在国税缴纳。按月申报的纳税人自2016年6月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应在5月申报期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所属期的营业税,7月申报期在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6月所属期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