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 邢台市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

2016-05-13 10:31:01  来源:邢台日报 责任编辑:聂书雪
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用工花名册,为农民工开设工资个人账户并办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交农民工本人自行保管和使用。

    邢台日报讯(记者王琳)从市建设局获悉,6月1日起,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将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未缴存或未按规定比例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预储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根据规定,项目开工或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预储金开户银行共同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开设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监管账户,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该账户缴存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预储金只能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向本项目农民工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实行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的用工登记表、花名册、记工考勤表(工作量确认表)和工资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用工花名册,为农民工开设工资个人账户并办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交农民工本人自行保管和使用。

    预储金至少是工程施工合同价的20%

    预储金缴存实行差别化管理。建设和施工单位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首次按施工合同价4%的比例缴存,此后3个月内或主体施工进度达50%时再缴存8%,剩余8%在工程主体验收前缴存;两年内存在欠薪及企业不诚信记录的一次性按施工合同价20%的比例缴存;存在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不诚信记录的,不得办理招投标、合同备案等手续。

    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时,须将材料款和农民工工资分别列支。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和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履行工程验收程序和备案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前农民工工资必须足额发放。

    未按规定缴纳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农民工工资预储金未缴存或未按规定比例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对登录农民工信息不准确、提供虚假信息、工资卡或存折未发放给农民工等弄虚作假、抽逃资金、违法转包、分包、挂靠资质、特别严重的质量安全事故行为的,将其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中支付;预储金账户注销后,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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