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河北省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将城市生活垃圾、医疗废弃物向乡村地区转移、倾倒或者填埋。
《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将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向乡村转移。企业应当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禁止将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乡村地区转移、倾倒或者填埋。生产企业排放污染物不得污染乡村环境,对未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记者崔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