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发布一季度金融案例警示

2016-05-24 15:30:00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孙明霞
近年来,通过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强化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抓好金融消费投诉受理、处理,我省积极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得到加强。

    专家提醒:想要远离金融欺诈与各种纠纷,金融消费者首先要从自身做起,认真学习与金融相关的各种知识。 资料图片

    □河北日报记者 王 巍

    近年来,通过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强化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抓好金融消费投诉受理、处理,我省积极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得到加强。

    为进一步提升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构建和谐的金融消费环境,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将于2016年起按季度发布与人民群众生活消费密切相关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通过案例讲解和分析,向消费者发出金融消费风险提示,引领理性消费。2016年一季度,针对金融机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义务履行不到位、消费者对金融业务和金融法律法规了解不够的问题,选取了医保缴费、继承权人支取继承存款方面的两则金融消费纠纷案例,希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督促金融机构规范履行义务,避免发生类似纠纷;提示金融消费者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合法、合理维权。有关专家特别提醒:想要远离金融欺诈与各种纠纷,金融消费者首先要从自身做起,跟进学习与金融相关的各种知识,才能做到擦亮双眼、心中有数。

    案例一:

    选错缴费银行,竟然会耽误医保报销

    2015年,省会市民王女士持新发的社保卡到A银行缴纳了下年度医保费150元。次年,王女士因病到医院住院时,发现医保卡不能使用,经查被告知未缴纳该年度医保费,造成住院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王女士到A银行查询得知,150元存在了活期账户中,未转到医保中心,故投诉要求A银行对此问题进行解决。

    经了解,王女士曾持社保卡到A银行办理了150元的存款业务,当时,王女士没有明确说明是缴纳医保费用。A银行按照存款业务操作规程正常受理。由于A银行未与该市人社局医保中心签署代缴医疗保险费协议,也未与该客户签署任何代扣协议,因此,该社保卡在A银行目前只有借记卡功能,不能进行代缴医保费。经与人社局相关人员沟通,目前医疗保险费只能在发卡行B银行办理缴费业务。A银行工作人员将上述情况向王女士作了解释,并就工作人员未就王女士存款用途进行详细询问进行了道歉,王女士表示理解。

    人行专家表示,这个案例的启示为:社会保障卡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面向社会发行,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IC卡。近年来,社会保障卡普遍具有了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除了承载医保卡的持卡就医功能外,还具有金融功能,其最大特点就是“一卡双账户”,即一张卡上同时有个人社保专用账户和银行标准借记账户。目前金融社保卡已实现的最主要功能是医疗费用结算,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当持卡人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或需自费时,可通过金融账户实现支付。具体缴费方面,社会保险业务系统定期将参保人员需要缴费的标准公示,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直接到合作银行网点向社会保障卡借记卡账户中存入相应的费用,银行定期从中把费用扣划给社会保险收入账户,并向业务系统反馈扣缴情况,即完成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在这起案例中,发卡行在激活社保卡的金融功能时应当对金融消费者进行详细介绍,或者编写、发放金融社保卡应用指南、使用手册等,引导公众了解、熟悉金融社保卡,积极使用社保卡的金融功能。王女士持社保卡到存款行办理业务时,存款行应当就存款用途进行询问,从而避免因持卡人混淆医保账户和金融账户误交医保费,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人行发出消费提示,金融消费者应当加强金融知识学习,多关注有关部门社会保障卡账户、服务功能等方面的宣传,充分了解、准确区分个人社保专用账户和银行标准借记账户的功能和用途。同时,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一旦开通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应当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及时更换初始密码,以防社保卡遗失后因密码过于简单被盗用。

    案例二:

    存款变遗产,继承权人支取为何还需公证?

    我省居民韩某日前向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反映,其母亲去世后,户口已被当地公安部门注销,身份证也被收回,母亲去世时留给韩某一张3.7万元的定期存单(已到期、无密码),其他兄弟姐妹几人均同意该存单由韩某支取。可是,韩某到某银行网点凭存单和自己的身份证支取时,该银行称必须要有公证部门出具的遗产继承证明书才可支取。韩某咨询公证部门后,感觉公证费用较高,并认为既然是定期存单,凭存单就应该支取,要求公证部门出具公证书无端增加了居民负担,侵害了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

    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在接到反映后,及时调查核实了相关情况。经了解,该银行网点在韩某提出取款请求时,已向对方告知需要出具遗产继承证明书的理由及办理证明书时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我国目前对储蓄存款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7号)、《关于执行〈储蓄存款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1993〕7号)。《关于执行〈储蓄存款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中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同时,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还就此与地方公证处进行联系,了解了出具遗产继承证明书的办理手续和收费情况,收费标准为“受益额的1.2%,最低收取200元”。结合实际情况,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将相关制度规定及办理程序等情况告知了韩某,并对存款变遗产后需要公证的理由进行了简要解释说明,韩某表示满意,并表示将按照规定尽快办理公证手续。

    该案例的启示为: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执行〈储蓄存款条例〉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这是为切实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防止一些人利用制度漏洞进行取款,损害真正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继承纠纷影响正常的财产秩序的制度安排。金融机构在办理此类业务时,应将相关的制度规定以及制度设计的目的向相关人员进行解释,切实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人行专家发出消费提示:储蓄存款作为自然人在银行的存款,自存款关系发生之日起,自然人和银行就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作为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存款人与银行是合同双方主体,具有合同的相对性,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存款人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法律的特殊规定外对该存款进行查询、支取。在存款人死亡后,存款人的存款就变为遗产,此时,存款法律关系就发生了变化。存款继承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根据遗嘱或者法定继承制度安排而享有了对该存款的继承权,但无论哪种继承方式,继承人都成为新的权利主体,在向银行申请取款时,必须要能够证明自己的权利主体资格。因此,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银行出具公证部门出具的遗产继承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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