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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重点培育五条城市发展带 严控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设立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6-05-31 08:30:56 责任编辑:郭凯

    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点培育五条城市发展带 严控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设立

    河北新闻网讯 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重点培育京石邯、京唐秦、沿海、石衡沧、京衡等五条城市发展带;严控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设立,凡不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一律按违法处理;各市用五年左右时间,县(市)用三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处理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引导和促进我省城市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建设京津冀世界级城市群为引领,遵循城市发展规律,转变城市发展方式,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新城市管理体制,不断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和城市竞争力,努力打造富有活力、和谐宜居、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河北特点的城市发展道路。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京津冀城市群合理的层级结构基本形成,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城市生产总值占比达到50%,服务业主导作用明显增强,城市的经济势能和带动效应进一步提升;区域中心城市、节点城市、县城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新型城镇化格局基本形成,定位准确、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集约高效的现代城镇体系基本建立;市政基础设施水平明显提升,公共服务设施与京津的差距明显缩小,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居住条件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明显好转,绿色生态空间不断扩大,地域、历史、特色文化进一步彰显;智能化综合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文明程度全面提升。

    二、优化空间布局

    (一)构筑省域空间新格局。着眼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统筹环首都地区规划、户籍、房地产开发管控和绿化建设,积极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优化省域城镇层级结构,与京津共同构建世界级城市群。集中力量将省会打造成为京津冀世界级城市群“第三极”,着力提升石家庄唐山对冀中南和冀东两翼的辐射带动作用。着力打造环京津核心功能区、沿海率先发展区、冀中南功能拓展区和冀西北生态涵养区。重点培育京石邯、京唐秦、沿海、石衡沧、京衡等五条城市发展带。推动城市扩容提质,强化节点城市的支撑作用。提高县城建设质量,支持一批条件好、潜力大、区位优、实力强的县级市和县城建设成为新兴节点城市,支持其他县城建设成为高标准的小城市。支持环京津区域、沿主要交通轴线具备条件的中小城市建成“微中心”。

    (二)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划定水体保护线、绿地系统线、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功能红线,合理确定城市开发边界,推动内涵提升式发展。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的思路,优化城市用地结构,保障生态用地,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建设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城市。坚持产城融合发展,加快“退二进三”步伐,提升综合服务功能,实现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和人口集聚相互促进。推动住宅、商业、办公、文化等不同功能区相互交织,逐步实现职住平衡。合理控制开发强度,规划建设通风走廊。促进大城市组团式发展,统筹中心城区和周边县城建设,构筑都市区发展格局。

    三、提升城市规划水平

    (一)依法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法定原则和程序。创新规划理念,改进规划方法,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规划全过程,增强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和连续性,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开展空间发展战略研究、气候可行性论证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充分利用地震活断层探测及危险性评价成果,结合资源禀赋、环境承载能力和区位优势,围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从区域、城乡协调的高度对城市定位、发展规模、空间布局等作出预测性、前瞻性安排,作为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全面启动新一版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不适应空间发展战略要求的县(市)要及时按程序调整城乡总体规划,各县(市)全面编制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突出强制性,合理确定各类用地管控指标,并覆盖全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积极推进“多规合一”,统筹各类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建立统一协调的空间规划编制实施机制。在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城市规划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合一。

    (二)严格依法执行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及时查处违反规划的行为,严肃追究涉及的决策人和主管部门责任。城市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先依法修改总体规划,不得以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变相修改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实施和违规建设的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得建设。

    制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对开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绿地率、设施配置等提出控制要求,为按楼面地价出让土地创造条件。建立健全规划委员会制度和专家委员会制度,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逐步实现层级督察全覆盖。利用信息技术对县城以上城市的规划实施进行动态监测。严控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设立,凡不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一律按违法处理。各市用五年左右时间,县(市)用三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处理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

    四、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一)提升城市设计水平。全面开展城市设计,明确特色风貌和形象定位,从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建筑、街道和开放空间的布局,体现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保护并延续自然山水格局,营造城市风景。支持高校开设城市设计相关专业,加强城市设计人才培养。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开展总体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开展片区城市设计;对重点地段、重要节点开展地块城市设计;根据需要开展专项城市设计。制定符合当地特点的建筑风貌设计导则,把特色风貌要求纳入规划条件,作为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重要内容。

    (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健全历史文化保护体系,促进特色产业旅游业发展。强化不同时期特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对具有重要科学、文化、历史价值的传统建筑登记造册、归档管理,能够列入历史建筑名录的依法挂牌保护。用五年左右时间,完成所有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展示场所建设。推进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申报中国历史文化街区。实施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程,健全保护机制,落实保护责任。实施城市修补,推进城市有机更新,恢复老城区功能和活力。

    (三)提高建筑设计水平。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方针,因地制宜开展建筑设计。加强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对建筑形态、风貌的管控,创造特色景观,塑造个性彰显、形体美观、体现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的建筑形象。规范建筑设计方案决策机制,发挥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作用,实施重要建筑方案专家审查制度。强化公共建筑和超限高层建筑设计管理,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制度。培育和规范建筑设计市场,依法严格实施市场准入和清出,营造繁荣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氛围,鼓励国内外建筑设计企业充分竞争,使优秀作品脱颖而出。创新设计理念、发挥设计大师示范引领作用,推动设计人才成长进步,培养一批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并熟悉燕赵地域文化的建筑师。倡导开展建筑评论,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交融和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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