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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印发暂行办法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2016-07-18 05:21:11 来源:河北新闻网

    (五)其他方面

    19.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经组织认定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20.干部档案造假,以不正当手段更改年龄、党龄、工龄或者获取学历、学位、职务、职称、干部身份、公务员身份等相关利益,情节严重的。

    21.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应综合分析研判干部情况,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初步分析。纪检监察、巡视、信访、法院、检察、公安等部门每季度向同级组织部门通报一次本级党委管理干部违纪违法查处情况。组织部门结合日常掌握的年度考核、届中届末考察、民主评议、巡视组反馈意见、离任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信访举报核实、重点专项工作完成等方面情况,一般每半年对干部的工作状态、履职实效、作风能力等进行一次初步分析研判,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分析研判。

    (二)调查核实。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组织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或者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可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查阅资料、专项调查等方法进行。调查核实中,应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同时应与干部本人面谈,说明有关情况,听其陈述。调查核实对象是班子成员的,应注重听取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

    (三)教育帮助。组织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有针对性地对领导干部给予提醒、教育,或者进行函询、诫勉,指出存在差距和不足,一般限定在三个月内调整状态、改变局面、改正错误。

    (四)提出调整建议。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仍没有改正的,组织部门根据日常了解掌握、有关部门提供和重点调查核实的情况,对领导干部是否适宜担任现职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对确认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提出岗位和职务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

    (五)研究决定。对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调整建议,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后,提交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

    (六)谈心谈话。组织部门与被调整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希望要求,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从干部调整岗位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影响期满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的,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相应领导职务。

    第九条 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发〔2016〕19号)、《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等有关领导干部问责、追责文件中所列情形的,应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对领导干部问责,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程序进行。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在问责处理期间的工作安排、问责处理影响期满后的重新任职等,应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条 领导干部因涉嫌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作出决定后一个月内,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应在收到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免职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三)被辞退的。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连续一个月以上,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组织部门报告。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组织部门应及时向本级党委报告,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免去其现任职务;病情较重的,视情况可及时免去其现任职务,以利于专心治疗。干部身体康复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好职务。

    第十二条 组织部门应定期对领导干部达到任职期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等情况进行梳理,及时向本级党委报告。对需要在换届或者届中进行调整的,经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调整担任未实行任期制领导岗位的职务、转任非领导职务、适当安排临时性工作、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等方式,退出现职领导岗位。

    第十三条 组织部门应定期对领导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等情况进行梳理,及时向党委报告。除特殊情况外,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在其到龄的当月向上级党委呈报请示,党委应及时研究其免职或者免职退休。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以自愿辞去领导职务或者辞去公职。辞去领导职务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通过改任非领导职务、保留级别待遇等方式妥善安排。

    第十五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进行核实甄别,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加强对问责干部和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后的跟踪管理,妥善安排好干部的使用和复出,对符合条件的,组织部门和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应适时提出使用安排意见。

    第十六条 干部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或者降职和因健康原因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应在规定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不得超职数配备。如干部所在单位职数已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属地方和单位党委(党组)统筹安排;确因职数限制安排不了的,可先免去现职,采取安排挂职或者参加学习培训等方式妥善安置,待有适宜岗位时再予安排。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督查机构应加大对中办发〔2015〕42号和冀办发〔2016〕2号两个文件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巡视和选人用人工作专项检查,应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对落实不力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函询、约谈或者通报;问题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巡视、信访、法院、检察、公安、审计、督查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完善措施,推进落实。

    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河北省委解释,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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