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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士解读公告:尊重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
办成一届精彩、非凡、卓越的奥运盛会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6-08-11 08:48:04 责任编辑:孙明霞

    (一)

    1、记者:为什么选择在申冬奥成功一周年之际出台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保护的公告,北京冬奥组委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宋强(北京冬奥组委总体策划部副部长):加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的保护,既是我国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也是筹办、举办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自身需要。在申冬奥成功一周年的重要时点出台相关公告,正是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重要性的体现,我们也想借此机会向全社会表达做好这项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2、记者:国际上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是什么?具体包括什么?

    宋强:国际社会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保护的要求非常严格。关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的具体范畴和保护要求,在《奥林匹克宪章》《主办城市合同》等重要文件中均有专门和详细的规定。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等权利主体对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基本要求包括:在有关国家(地区)乃至全球范围进行注册、登记,并按规定由有权机构使用或授权使用。不论出于何种目的,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保证合法使用者通过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的正确行使获得商业收益,杜绝违法违规使用;对违法违规使用者追究法律责任等。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日渐显示出巨大市场价值后,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等权利主体对其保护也越加重视,对奥运会主办国相关政府、主办城市、奥委会、奥组委的要求越来越高,不断要求我们加大保护力度,做到全面、充分和连续的法律保护。

    3、记者:您能否介绍一下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能从北京2008年奥运会借鉴些什么?

    宋强: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非常出色,有许多可以吸收借鉴的有益经验,我们感觉到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

    比如,在立法方面,在北京2008年奥运会筹办期间,我国政府就相继出台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构建了一个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内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比如,在执法方面,建立了与工商、海关等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协调机制,并结合我国实际构建了以行政执法为主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队伍。

    比如,在宣传教育方面,注意提高社会公众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把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全程监管、事前宣教、事中规范,放在与事后与执法部门协调处罚同等甚至更为重要的位置。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我们有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经验可以借鉴,但随着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的不断发展以及互联网时代对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不断冲击,北京2022年冬奥会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保护上的更高要求已经摆在我们面前,我们的任务仍然繁重而艰巨,许多难题并没有现成答案可循,需要不断在实践中开拓创新。

    4、记者:您对于隐性市场行为如何看待?

    宋强:隐性市场行为虽然不是我国法律认可的一个正式概念,但值得相关执法部门高度重视。隐性市场行为,就是指与奥运会没有事实上的商业联系的企业,通过某些营销手段,使公众误认为其与奥运会、奥组委或奥林匹克标志存在关联。这是一种搭奥运便车的行为,国际奥委会对隐性市场行为做了非常严格的约束。

    同时,这种行为对一届奥运会的筹办有很大危害。因为绝大多数的赞助企业都享有独家权益,当我们的保护力度不强、保护尺度不严,就会挫伤赞助商的赞助积极性,使得我们的冬奥会难以获得充分的资金保障。

    因此,我们虽在公告中并未明确“隐性市场行为”这个概念,但我们对隐性市场行为的反对态度是鲜明而坚决的,我们会对这种行为实施严格的监控措施,并积极协调调动相关部门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5、记者:作为一家企业,该如何为奥运会的知识产权保护作贡献呢?

    宋强:很多企业对奥运很有热情,希望能为咱们北京2022年冬奥会作出贡献,对此我代表北京冬奥组委表示衷心感谢。我们非常欢迎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到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市场开发中来。但是,真正能够取得北京2022年冬奥会官方赞助资格的企业毕竟是有限的,我们希望没有获得官方赞助资格的企业能够积极响应公告中北京冬奥组委的权利主张,自觉维护北京2022年冬奥会各权利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北京冬奥组委十分愿意就社会各界关心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所涉及的各种疑问进行解答,我们也会适时安排有针对性的宣教活动,并编印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指南给大家。欢迎社会各界在发现有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现象时,能及时举报。

    (二)

    1、记者: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和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都常常被媒体提到,似乎二者交织或混淆在一起。您能阐述一下二者的关系吗?

    刘岩(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曾任北京2008年奥运会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在中国法律法规框架内,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最主要、最大量、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是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标志有许多种,不仅仅限于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与奥林匹克标志在许多场合下几乎可以视为近义词。

    2、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我国立法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现状。

    刘岩:2002年2月,国务院颁布《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明确了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北京奥组委共三个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填补了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缝隙,创新了管理和执法机制,为有特色、高水平地举办北京奥运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获得了国际奥委会和国内外舆论的一致好评。北京奥运会后至今,《条例》仍然有效,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拥有的奥林匹克标志继续受到《条例》保护。

    在北京携手张家口申办冬奥会提交国际奥委会的文件中、现场陈述中,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多次郑重承诺,为成功举办冬奥会构建有利的法治环境,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包括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但是,《条例》不能完全适用于2022年冬奥会筹备和组织工作,其中规定的备案措施等管理制度因简政放权发生了变化。

    为把2022年冬奥会办成一届精彩、非凡、卓越的奥运盛会,通过修改《条例》加强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刻不容缓。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已经将修改《条例》列入了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修改《条例》,既是满足北京冬奥会工作的急需,更是立足长远,在体育领域、知识产权领域促进和保障改革发展。

    3、记者:您刚才提到三个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但是,主办城市为举办奥运会作出了巨大贡献,难道不能作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权利人吗?

    刘岩:能否作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权利人,要依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与是否做过奥运会主办城市无关。在奥林匹克标志方面,因为法规规定和中国政府作出的国际承诺,全国各地各单位都有保护的责任和义务,主办城市机构和市民更是如此;因为行政法规明文规定了谁是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所以不是此权利人的机构一律不能享有该类标志的权利。

    4、记者:申冬奥成功一周年之际,北京冬奥组委就保护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北京冬奥组委及北京冬奥申委的知识产权在官方网站上发表公告,其主要观点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把相关标志用于商业目的。您认为北京冬奥组委发布这个公告站得住脚吗?

    刘岩:我认为,北京冬奥组委发布公告既非常适时,又有充足的法律法规依据,完全站得住脚,既不是过于严苛,也不是保护面过大,而是宽严有度,恰到好处,合情合理合法。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北京冬奥组委依据法律法规,完全可以通过公告表达自己的原则立场,也可以宣传法律法规。北京冬奥组委对于本委名称、对于本委拥有知识产权的北京冬奥会各种标志,完全有权公布使用规则,也可以要求他人尊重北京冬奥组委的权利。至于未经许可,以北京冬奥组委(或北京冬奥会)名义进行赞助征集、广告发布等行为,更是属非法活动,甚至是违法活动,并可能涉嫌诈骗。

    (三)

    1、记者:您觉得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有必要吗?

    杨扬(世界冠军、国际奥委会委员、国际滑联速滑第一理事、全国青联副主席):记得前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曾经说过,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有两个缺一不可的条件,一是举办国全体人民的支持,另外就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充分有效保护。如果说奥运会是给运动员搭建了一个体育竞技的平台,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给奥林匹克价值观的宣传推广搭建了一道安全屏障。没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奥林匹亚文化就很难生生不息、世代相传。

    另外,做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是对运动员自身权益的维护。我了解到有的运动员会在很偶然的情况下发现自己的名字居然成了一种产品的商标赫然摆在某商店的货架上,还有一些运动员的名字被人抢注了域名在网上叫卖,这些都会给运动员自己和身边人带来很大困扰和伤害。

    2、记者:您觉得您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中可以做些什么?

    杨扬:我想,每个期待北京2022年冬奥会成功举办的人都会自觉抵制侵害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的行为。我愿意和大家携起手来,主动维护《奥林匹克宪章》和其他国际承诺中对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规定,积极宣传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保护的重要性,身体力行支持北京冬奥组委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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